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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网聊APP停服引纠纷,虚拟世界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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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20 17:09:44 打印 字号: | |

男子为“爱”充值18万

美女联系方式没拿到

聊天平台却停服了

傻眼,愤怒,起诉

最后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这颗价值18万的“糖”不甜!

原告刘某某下载“恋糖”社交APP并注册,结识女性用户“小雅”。根据该APP设置收费聊天,刘某某需充值兑换金币,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小雅”才能聊天,费用从文字聊天、语音通话、视频通话逐级提高。双方通过聊天提高亲密度,达到规定值后可互发现实联系方式。为得“小雅”联系方式,刘某某在APP上充值185452元买虚拟礼物。

但意外比计划更快到来。该APP突发停服公告,还没等刘某某反应过来,随即APP无法使用。愤怒之下,刘某某将APP的开发商和运营方——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钦州港法庭,要求其返还18545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原告指控被告关闭“恋糖”APP,导致无法获取“小雅”的联系方式,造成充值的185452元无法挽回,遭受重大损失,而被告获利,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则称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充值消费行为有基本认知。且被告提供的聊天互动、发送虚拟礼物等服务已履行完毕,故原告要求返还钱款无依据。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在使用“恋糖”软件上勾选同意《服务使用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该软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已起到明确告知义务,也并未拦截用户发送现实联系方式的行为,且对被告充值进行过电话回访,原告表示是自愿消费。服务关闭前,原告所有的充值已全部消费完毕,也享受了被告提供的服务,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恋糖”软件时,同意了被告作为“恋糖”软件开发者提出的《服务使用协议》,接受了协议中关于服务内容、虚拟货币、风险承担、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等的约定,双方之间成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现有证据未反映出该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原、被告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的行为存在诱导性消费和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的规定,“恋糖”软件明确用户之间相互交换联系方式的方法,对此原告也明知。但是交换联系方式属于用户个人意愿,与被告提供的服务无关,被告不存在隐瞒的情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户协议》的内容是否为格式条款?

原告主张《用户协议》的全部内容均为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由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由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文合同的内容”的规定,本案中《用户协议》第二条“服务内容”的内容,不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户在使用“恋糖”软件前需同意《服务使用协议》(包括《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各条款)后才能正常使用该软件,且被告对原告的充值消费行为进行过回访,原告知晓自己是自愿消费,同时原告多次使用该软件,应对前述协议内容知悉,故法院对条款效力予以认可。

法官提醒

在数字时代的浪潮中,本案不仅是一次关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审理,更是一次对现代社交习惯、虚拟消费行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深刻反思。通过法院的公正审理,我们得以窥见在虚拟世界中,消费者与服务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界定,以及个体如何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提醒我们,在享受网络社交的便利时,更应提高警惕,理性消费,审慎对待虚拟世界中的每一次选择,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呼吁相关企业和平台加强自律,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诚信、健康的网络环境。



 

来源:钦南法院
责任编辑:劳俊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