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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为了孩子,钦南法院执行阶段发出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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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5 16:55:11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官!真的非常非常感谢......”

小芸(化名)紧紧抱着女儿,向执行法官连连道谢,随后坐上朋友的车径直离去。

6月3日,钦南法院对一起抚养权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经过不懈地释法明理,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孩子顺利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抚养。

基本案情

小芸和小宇(化名)通过网恋相识,不久后双方奔现同居但一直未登记结婚。一次意外怀孕,小芸生下一名男孩阳阳(化名)。次年,小芸又生下一名女孩暖暖(化名)。儿女先后诞生,让这对小情侣喜忧参半。喜的是两人感受到了为人父母的快乐,优的是生活的重担一下子就压在了自己肩上。为了生计,在孩子还很小的时候,小芸和小宇便一起外出到广东打工,两个孩子则交由小宇的父母帮忙照顾。

然而好景不长,小芸和小宇因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观念差异巨大,性格又极为不和,生活中经常因为琐事吵架,矛盾日积月累又难以调和。不久之后,小芸和小宇结束同居生活并分手。小芸提出阳阳由小宇抚养,暖暖则由自己抚养,但是小宇一直没同意,坚持由他来抚养两个孩子。

为了女儿的抚养权,小芸向钦南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阳阳由小宇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小宇负担;暖暖由小芸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小芸负担。判决生效后,小宇迟迟未履行义务,思女心切的小芸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法院生效判决必须执行,这关乎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但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本身带着特殊性,不能硬碰硬,若采取强制措施,恐怕会激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且也会对孩子造成身心上的伤害。为体现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决定以调解为主的方式稳妥解决该案。因此,执行法官先联系小宇了解情况。

小宇:“两个孩子跟随我父母生活了这么久,感情深厚,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环境,如果现在把暖暖交给小芸抚养,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极大,我父母也不愿意将孩子交给小芸抚养。”

因小宇在外地打工,执行法官多次电话与小宇沟通,动之以情,暁之以理,不断做他的思想工作。法官的耐心和真诚终于触动了小宇,小宇同意将暖暖移交给小芸进行抚养,但必须保证他的探视权。

6月3日,执行干警和小芸一同前往小宇的住处,希望能做通小宇父母的思想工作,顺利将暖暖移交给小芸抚养。

到了村里,小宇的父母正陪两个孩子玩耍。执行干警说明了来意,希望小宇父母能理解并配合移交暖暖的抚养权。

执行法官:“小女孩心理本来就敏感,法院把她判给母亲也是考虑到孩子以后长大一些了,许多话当妈的来对她说比较方便。”

小宇父母:“孩子和我们生活了这么久,我们实在不愿就这么让孩子离开。让她带走孩子可以,只要孩子愿意跟她走,我们也不阻拦。”

征得了小宇父母的同意,执行法官让小芸试着接触孩子。小芸尝试将暖暖抱起,但遭到了孩子的强烈反抗并大哭起来。从几个月大就与母亲分开,母女间的感情自然也就变得淡薄,孩子的抗拒也并不令人意外,但小芸没有气馁。

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小芸一点一点跟孩子沟通,给孩子买吃的,带孩子在村子里游玩。渐渐地,暖暖开始放下戒备,慢慢接受了小芸。执行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小宇的父母释明了子女抚养、探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打消了双方心理上的疑虑,小宇的父母最终同意移交暖暖的抚养权。

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签字确认,同时,执行法官将家庭教育令送到双方手中,责令双方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积极行使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探望权,互相配合对方对不直接抚养的孩子行使探望权,不得对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设置障碍、加以限制,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强制执行不是对子女人身的强制执行,而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钦南法院执行干警在处理这起涉及抚养权的案件时,没有简单机械地强执了事,而是融情于法,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有话说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男女双方应秉持着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心态,共同保障子女的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来源:钦南法院
责任编辑:劳俊淇